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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届毕业生提交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点击数:

关于2013届毕业生提交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及教助中心[2013]40号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2013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 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有关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的二次定岗毕业生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证明材料格式为:

1)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2)对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也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2013届毕业生可登陆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网站,点击“资助管理”阅读相关文件及下载相关表格。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申请材料应于20131130日前,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寄地址:北京昌平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老师(收);邮编:102249;联系电话:010-58909121

三、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基层单位

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二)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如不能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先行垫付,确保贷款足额偿还,避免造成学生违约。学校根据垫付及学生自行支付的还款情况,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支付表”申请回补。

(三)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2、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