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 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 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 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 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 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 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 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 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教育部会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 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 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 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负责。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 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退役军人 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中 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 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省级 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 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 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 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 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 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 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 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 生资助范围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 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 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 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年奖励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0000 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 支出。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 生每年15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财政 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 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 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 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 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 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 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 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 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 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 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2万名,每生 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一 、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 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 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 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 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 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 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 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 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 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 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西藏、四省涉藏州县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 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平均资助标 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 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 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 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 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 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 央财政承担。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 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 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 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 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 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 30% 、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 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 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 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 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 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 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 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 35%。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 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 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 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 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 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 负担50%、30%、10%。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 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 60%;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部分中部市县比照享受西部地 区政策,中央财政按第一档负担8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 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 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 办学校就读的一 、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 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 生收取。
第十四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 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省 级财政统筹落实。其中: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 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 负担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 核定一次。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 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 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 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
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 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 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 担的资金。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 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地方高校资金由 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 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 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 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 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 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 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 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 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 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 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 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职责和财政部统一部 署,对资金开展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 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 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 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 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 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 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 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四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 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 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十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等所属学校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 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 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 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中央高 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财政部、教育部和 中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 19号)同时废止。
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