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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6    点击数:

 

中国政法大学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抚规定

(2010年4月30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5年4月15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本着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入伍学生安心服役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学生退役复学后,编入新的年级,其学籍管理按照新年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给学生。

第四条  在校学生因入伍不能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对已修完的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设立应征入伍学生专项奖励,给予入伍学生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第六条  在校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申请参加学校考试的,学校准予其参加课程考试。

第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学校原专业复学;应征入伍前为大二年级(含大二年级)以下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后,如确有必要转换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可转换专业学习。

对退役后回学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优先申请困难补助,学校将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第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本校研究生的,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复学后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条件的,本科毕业后可推荐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退役后可选择转换专业学习或选择在本校免试攻读所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二者不可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退役学生专项补助,给予退役学生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义务兵退役复学奖学金,鼓励退役复学学生完成学业。本科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学金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十四条  退役复学学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其在北京地区就业。

第十五条  退役复学学生本人自愿,且符合国防生相关条件的,在校期间可优先被选拔为国防生。

第十六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思想品德修养课等课程。

第十七条  应征入伍学生除享受学校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

第十八条  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由学校安排其复学,但不享受退役复学学生的优抚政策。

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校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