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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标兵”(昌平校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各位同学: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倡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培养学生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在全校树立一批“自立自强,励志成才”的先进典型,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7—2018学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参加学校(昌平校区)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的在岗学生(包括固定岗位、教师助手、公益家教及小组长,不含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学生)。

二、评选名额

评选比例为各用工单位实际勤工助学岗位数的10%左右,具体名额见附件1。

全校共评选出90个“勤工助学先进个人”,10个“勤工助学标兵”,总计100人。

三、评选条件

1、自2017年10月至今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2、2017年10月之后新增的固定岗位,由于成立时间较短,不参与此次评选。

3、能积极主动参与勤工助学,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胜任勤工助学岗位职责,表现突出;

4、能正确处理勤工助学活动与学习的关系,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无必修课不及格,无不良记录。

5、曾获得“勤工助学标兵”荣誉称号的同学,原则上本年度不再参评“勤工助学标兵”和“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曾获得“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同学,仍可参加此次评选。(见附件3:往届在校“勤工助学标兵”名单)

四、评选程序

(一)4月23日—5月2日:推荐或自荐

1、部门推荐:由用人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进行评议推荐。

2、自荐:

(1)因统战部、离退休办公室、基建处、校团委办公室、保卫处、法硕学院、科技教学部、国际教育学院、中欧法学院、审计处和马克思主义学院勤工助学的学生较少,达不到参评比例,故在上述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采取自荐的方式参与评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进行评审。

(2)教师助手、公益家教、勤工助学小组长:通过自荐的方式参与评选。

(3)未获得部门推荐的同学,也可通过自荐的方式参与评选。

注:推荐和自荐同学都需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见附件2),并于规定时间上交纸质版和成绩单。(成绩单在教务处打印),审批表需由部门老师签字盖章。

(二)5月2日—5月5日:收取推荐和自荐报名表

1、小组长到部门老师处收取推荐名单,被推荐同学需将《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纸质版)于5月2日-4日下午17:00-18:00及5月5日9:00-12:00交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学活109B)。

2、自荐同学需将《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审批表》(纸质版)于5月2日-4日下午17:00-18:00及5月5日9:00-12:00交到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学活109B)。

(三)5月6日—5月7日:审核、评选

1.审核、评选固定岗位工作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各部门推荐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对于自荐的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本人在工作中的表现评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2.评选教师助手、公益家教及勤工助学小组长工作中“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本人在工作中的表现评选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3.评选“勤工助学标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从“勤工助学先进个人”中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10名事迹特别突出的学生,作为“勤工助学标兵”。

(四)5月8日—5月12日:名单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及“勤工助学标兵”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奖励与表彰

被评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标兵”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中国政法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标兵”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金为200元/人,“勤工助学标兵”奖金为500元/人。

六、工作要求

各用人部门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评选,宁缺毋滥,确保评选质量。

附件一: 2017—2018学年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勤工助学标兵”(昌平校区)名额.pdf

附件二: 先进个人报名表.pdf

附件三: 往届标兵名单.pdf


负责人:韩萌萌、梁晶晶

联系电话:58909139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