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6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专项补助的通知
各学院: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解决就业过程中的经济困难,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学校决定为他们发放就业专项补助。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获得就业补助金额
学校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不含推免生、国防生、应征入伍学生)的人数,按照人均500元的补助标准,确定各学院获得就业补助的总金额。
各学院2016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及获得就业补助情况
单位:元
学 院 |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人数 (不含推免生、国防生、应征入伍学生) |
就业补助金额 |
法学院(第二学士学位) |
15 |
7500 |
民商经济法学院 |
70 |
35000 |
国际法学院 |
66 |
33000 |
刑事司法学院 |
40 |
20000 |
政管学院 |
52 |
26000 |
商学院 |
62 |
31000 |
人文学院 |
16 |
8000 |
外国语学院 |
23 |
11500 |
社会学院 |
20 |
1000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11 |
5500 |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
13 |
6500 |
总 计 |
388 |
194000 |
二、发放标准
就业补助标准以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作为参考。其中,交通费为从北京到外地往返普通快车硬座火车票费用;住宿费按照实际支出计算,不超过100元/天。
本次就业补助不按人均下发,各学院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条件
1.2015—2016学年度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本科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有就业愿望并且有具体行动的毕业生;
3.推免生、国防生、应征入伍学生除外;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四、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2016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火车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票据(时间自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
2.学院进行审查并提出补助金额建议;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确定补助金额;
4.发放就业补助。
本次就业补助分两个时间段集中发放,分别为4月中旬和6月上旬。请各院把学生的申请材料收齐后以院为单位分别于4月15日、6月6日前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的发放工作,严格把关,综合考虑他们的困难情况,在本院获得的学校的就业补助总金额内合理确定受助学生的人数和补助金额,切实把就业补助发放到需要的毕业生手中,为他们就业提供帮助。
2016届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doc
联 系 人:韩萌萌 安朔
联系电话:58909139 58909121
办公地点:昌平校区学活109A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