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1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二、三、四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未受到学校处分;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六)参评学年内所修必修课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进度表所列课程(门数及学分)的85%;
(七)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学生向学院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四)各学院应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初审、答辩等程序,根据各学院的分配名额确定初选学生名单;
(五)学院对初选学生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反馈;
(六)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初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八)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最终审定名单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人反馈。
(九)公示期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