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7年9月21日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7月10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10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及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是我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生活简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具体额度和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预算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四)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学生名单,并将初审名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七)每年11月15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教育部。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