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解读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一)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含义
根据《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3、基层单位是指:
基层单位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县级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属于代偿申请范围,但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办等机关单位除外。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二)申请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的代偿金额
(一)补偿、代偿金额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规定,从2014年起,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调整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生高于8000元、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或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并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
本科生低于8000元、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并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申请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对于实际工作地点及就业岗位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且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但不能通过代偿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证明其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如选调生、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应提供由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两份);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1月底前将申请材料寄送学院。
2、学院审核申请材料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审查申请资格;按要求在每年6月底或12月底,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同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将审批材料及获得代偿资格毕业生名单送交到学校财务处并告知毕业生本人。
5、学校财务处将代偿金打入毕业生银行卡。
(六)基层就业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补充说明
1、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2、在代偿的三年内,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须在每年5月底前将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寄送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生应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