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就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就业引导和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学生多元就业、基层就业,不断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和充分就业。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学校设立毕业生就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就业引导基金)。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引导基金由学校年度专项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就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就业引导基金适用于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实践专项活动的在校生;定向、委培以及各类按规定应到基层就业的专项招生计划毕业生除外。
第二章 就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就业引导基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就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的求职专项补贴;
(二)学校职能部门及相关学院就业引导专项工作;
(三)国家重点领域、行业、区域、部队等用人单位及毕业生走访;
(四)其他需要使用的事项。
第七条 就业引导基金资助标准为:
(一)毕业生个人求职专项补贴金额每人为200元-3000元;
(二)对参加就业实习实践的在校生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具体金额参照学校或家庭所在地到实习实践所在城市间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等票价)予以补助。
(三)就业引导项目资助金额每项10000-30000元;各学院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自筹经费配套。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资助申请:
(一)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或身体残疾毕业生确因就业求职需要补贴的;
(二)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
(三)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相关职能单位可以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开展学生就业引导、困难学生就业支持专项工作的;
(二)走访调研国家重点领域、行业、区域就业毕业生及用人单位的;
(三)走访慰问参军入伍学生的;
(四)开展学生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训练培训项目的;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
第三章 就业引导基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就业引导基金一般依书面申请或申报、经审核后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申请需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学生就业引导基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单位需向基金办公室提交《学生就业引导项目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相关单位提交的就业实习实践专项活动汇总材料。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相关申报或汇总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资助方案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实施资助。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受资助项目有义务接受学校对受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向学生工作部(处)书面汇报受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就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就业引导基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制度。
第十八条 就业引导基金与学校其他基层就业奖励可重复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学生工作部(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