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除外。
法学实验班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研究生、公共管理硕士(MPA) 专业研究生、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二级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各二级培养单位;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不分等级,名额由学校下达,依据招录过程中的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评定。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定标准与评定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二)特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硕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三)一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四)二等奖学金
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各二级培养单位结合学科特点自行制定考评方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科研成果弄虚作假,课程考试不及格,受到处分或处罚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十三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二级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
(三)二级培养单位评定、公示和推荐,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四)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六)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八)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九)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总成绩初步确定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名单,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应当通知研究生本人是否获得奖学金以及奖学金金额。
第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各二级培养单位按照相应比例和名额,遵照评定标准与规则,自评定工作启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和公示等工作,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各二级培养单位推荐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结果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二级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提前一年毕业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第三学年的学费,并可以参加该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被评为二等以上奖学金的,财务处发放与学费等额的奖学金,超出学费的部分不予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