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者“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之一;
(五)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毕业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 以下两类毕业生,在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条件的基础上,学校直接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并可优先推荐其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
(一)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在公益事业等方面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流程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评审
1.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毕业年级辅导员以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2.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各学院应将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街道社区、县级法院或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基层就业还包括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将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港澳台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