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离校请假管理办法
法大发〔2017〕41号
(2009年3月2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4年6月11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修订,
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或其他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二)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的,由辅导员批准,学院备案;请假三日以上的,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沟通后,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及所在学院销假。请假三日以上的销假情况,学院应报学生处备案。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
第六条 学生如需续假,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第四条办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请假处理:
(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
第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条 请假时间符合《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需离京的,或毕业年级学生因联系工作原因需离京的,无需履行请假手续,但应告知辅导员,辅导员应向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未请假擅自离校三日以内(含三日)的,给予批评教育;三日以上六日以内(含六日)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六日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申诉的具体程序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