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法大发〔2017〕40号
(2017年4月12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请听证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十一名成员组成,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二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一人,其余成员由法律事务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院负责人各一人组成,可以聘请一至二名校外相关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学校工会和学生委员会推荐。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章 听 证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可能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当书面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拒不签字,由调查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告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调查部门、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涉嫌违纪学生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再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授权职能部门组织进行。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八条 听证评议员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应当为三人或五人,其中应当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评议员。
第九条 除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
第十条 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应当在作出听证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评议员等,并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参加人。如听证公开举行,应当同时发布公告。
申请旁听的师生,应当在听证举行前两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涉嫌违纪学生本人应当参加听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涉嫌违纪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二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一人作为记录员。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组织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辩论。
第十四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十五条 听证评议员应当就听证的情况做出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听证笔录和评议意见是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申 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前期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对于开除学籍、退学处理的,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办法》(法大发〔2014〕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