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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2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全面了解在校学生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为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管理预先警示制度,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习、生活、思想、心理、日常行为、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如不进行及时干预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健康的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对学生进行提示或预先告知,并为学生克服困难提供具体指导和帮助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学生管理预先警示从内容上分为学业预先警示、日常行为预先警示和心理健康预先警示三类;从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上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学业预先警示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三级预先警示:

    1、学生累计旷课四节以上;

    2、学生有明显的厌学情绪;

    3、学生对某一门或某几门课程学习困难;

    4、学生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

    二、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二级预先警示:

    1、考试出现不及格门次;

    2、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

    3、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含两次)学业三级预先警示。

    三、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学业一级预先警示:

    1、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次;

    2、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次;

    3、一学年内出现两次(含两次)二级预先警示。

    第五条 日常行为预先警示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日常行为三级预先警示:

    1、出现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2、日常行为表现异常;

    3、对某一事件产生不满情绪;

    4、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

    二、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日常行为二级预先警示:

    1、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改革措施或社会事件等产生不满情绪,有发生群体事件的倾向;

    3、学生一学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日常行为三级预先警示。

    三、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日常行为一级预先警示:

    1、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2、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改革措施或社会事件等产生强烈不满情绪,引发群体事件;

    3、学生一学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日常行为二级预先警示。

    第六条 心理健康预先警示

    一、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心理健康三级预先警示:

    1、在新生心理普查问卷中,学生UPI量表(大学生人格问卷)总分≥25,或者第25题作肯定回答者,或者第61626364题中有两题以上做肯定回答者;

    2、在新生心理普查问卷中,学生SCL90量表(症状自评量表)单项因子分(共有十个因子)T3者;

    3、学生自己主动前往学校心理咨询室求助。

    二、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心理健康二级预先警示:

    1、经同学反映有明显异常行为表现;

    2、学生主动前往学校心理咨询室求助,经面谈发现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有潜在的自伤或伤人倾向;

    3、学生因不适应大学的学习、压力或挫折,有休学或退学想法者;

    4、学生有“三无”(无目标、无兴趣、无动力)表现者。

    三、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形成心理健康一级预先警示:

    1、学生遭受某种重大挫折、心理受到强烈冲击者;

    2、学生曾经有自杀未遂史;

    3、学生因患精神类疾病休学一年后,返校继续学习者;

    4、学生表示有轻生想法者;

    5、可能有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精神疾病者;

    6、学生因社会突发事件(如:非典),或者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出现极度的恐慌心理与焦虑心理者。

   第七条 学生管理预先警示的干预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院长及分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对学生预先警示信息进行干预,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级预先警示,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二级预先警示,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一级预先警示,由学院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分管院领导负责。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深入到学生中去,并和任课老师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各种预先警示信息进行及时干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院党政领导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二级预先警示信息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干预。学生出现一、二级预先警示信息时,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提请学生家长和学校配合做好学生的工作。

    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要和各学院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预先警示信息的干预工作。

    对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将本学院预先警示信息管理实施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整理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开始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