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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辅导员岗位的育人作用,激励和促进学生辅导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条  实施辅导员岗位的考核,旨在落实辅导员工作岗位职责,科学评价岗位绩效,充分实现岗位价值。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自评、学生评价、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内容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定。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学生形势政策课的组织情况;

2、发生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时对学生的引导情况;

3、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情况;

4、对学生的思想主流和存在问题的把握和有效的引导情况。

二、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1、指导班级组织建设和对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

2、评优表彰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情况;

3、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教育情况;

4、预先警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5、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重大集体活动的情况;

6、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情况;

7、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情况;

8、班级贫困生档案的建立和助学工作的开展情况;

9、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的情况;

10、与班主任的协调与沟通的工作情况;

11、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12、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其他情况。

三、学生党务指导与管理:

1、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

2、学生支部的建设情况;

3、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

四、教学与科研工作:

1、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情况;

2、开展关于辅导员业务及相关专业方面的科研情况。

五、工作要求的落实:

1、辅导员周志的填写情况;

2、与学生联系沟通制度落实的情况;

3、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见《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及《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考评问卷》。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处会同组织部和人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全校辅导员的考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满分100分计算,各占不同的分值。其中学生的评价占30%的分值,个人自评占20%的分值,学生处的评价占15%的分值,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占35%的分值。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本办法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参考指标》所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撰写个人述职报告,对自己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的自评,并向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二、学生评价:由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负责从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中随机选30%的学生,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情况。

三、组织考评:包括学生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学生处和各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评价依据平时对辅导员工作的记载情况及辅导员工作实绩确定。

第四章 考核等级及考核结果使用

第九条  辅导员岗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辅导员岗位考核得分情况,85分以上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评优、职务晋升,津贴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辅导员,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要和该辅导员进行警示谈话。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学生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岗位考核由所在学院参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的时间和年度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工作考核参考指标.doc

          考核登记表.doc

          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考评问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