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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班主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6    点击数: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班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发挥专任教师的育人作用,加强学校本科生班主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从专任教师队伍中聘任的,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学业指导和能力培养的教师。

    第三条  学校和学院鼓励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创造条件。

    第四条  班主任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落实,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院应当重视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工作开展情况是对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班主任实行聘任制,从学校正式在编专任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任。

     每个行政班级配备一位班主任,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内需要调整的,学院应当及时调整,班主任岗位不得出现空缺。

     班主任聘任由学院院长负责,经教师本人申请,学生举荐,或者研究所、教研室、党组织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担任班主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较高。

    (二)师德优良,公道正派,为人师表,乐于奉献。

    (三)专业素养良好,能够引领学生成长成才。

    (四)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较强,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五)身心健康。

    第八条  学院可以聘请本院品学兼优的本科生、研究生担任班主任助理,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坚持并引领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把学生培养成为品德优良、人格健全和全面发展的公民。

    (二)对学生进行学习、科研、实习和实践指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培育优良学风。

    (三)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他人、环境和社会,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班主任的工作要求是:

    (一)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隐私,因材施教,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学生在入学适应、心理健康、学业预警、实习、实践,以及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和帮助。

    (二)通过班主任接待日、读书会、电话、网络或者学生喜闻乐见的其他方式,与学生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沟通交流机制。每两周至少与学生交流互动一次,每学期参加班集体活动不少于两次,帮助和指导考试不及格和学习困难的学生至少两次,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

    (三)与辅导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其中,班主任侧重学生的品德教育、学业指导和专业能力培养,辅导员侧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综合素质培养、事务管理与服务。

    (四)班主任和辅导员在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及困难资助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通过日常交流、学生工作联席会和学生工作沙龙等形式,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探讨教书育人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五)班主任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提交上一学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学院及各部门应当积极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为班主任优先安排办公场所,提供在教务系统查询所负责学生的学习情况等工作便利。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标准每月为班主任发放工作补贴,提倡并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向班主任发放适当的津贴。经班主任申请,学院审批,学院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班主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学校每学年为其计36课时的课堂外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  班主任培训纳入学校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学校有计划、有组织、有保障地安排班主任参加国内外培训考察。

 

第五章  考核与续聘、解聘、辞聘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全体班主任、辅导员参加的学生工作联席会,研究工作,解决问题,交流经验,了解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状况。

    第十六条  学生对班主任工作有意见的,可以向学院反映,学院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了解情况,与班主任、学生沟通,做好师生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班主任考核的原则、内容、方式、等级和实施:

   (一)考核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尊重学生评价、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

    (二)学院通过查看学生调查问卷、班主任考核表、班主任工作总结、个别访谈、召开学生座谈会、征询本院辅导员和各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表报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学生评价50分、班主任自评10分、学院评议4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60分-8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四)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具体负责。

    考核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定,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八条  班主任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并符合条件的,经过本人申请、学生举荐或者学院决定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职责。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在聘期内,本班学生要求更换班主任,经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调查、确认有更换必要。

    (四)具有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条  班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辞聘的,应当提前向学院说明情况,学院应当允许:

    (一)调离学校。

    (二)聘期内出国超过一学期以上。

    (三)调离专任教师队伍。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

    (五)具有其他应当辞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优秀班主任的表彰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学校优秀班主任人选由学院推荐,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