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德育工作 >> 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16    点击数:

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员。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采取措施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落实,学院具体实施。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学院分团委书记兼任,成员为辅导员、班主任。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培养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引导学生养成仁爱公正、诚信守法、尊师重道、求真务实等优良道德品质,成为人格健全、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公民。

      (三)积极与教师、党政干部和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协作,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推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科研育人、环境育人、实践育人和学生自我教育等全员育人工作的开展。

      (四)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以学生为主体,以班级为基础,发挥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加强学风、班风建设,弘扬“健、雅、怡、彩”高雅文化和法治特色文化,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六)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健康成才。专职辅导员可以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分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七)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举办的重大集体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八)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对学生在学习、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预先警示工作。

      (九)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健康发展。

      (十)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对学生进行科学评价,指导学生开展评优表彰活动,参与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处理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注重调查和研究,及时分析学生和环境的变化,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与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分工合作,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其中,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侧重学生的品德教育、学业指导和专业能力培养,辅导员侧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综合素质培养、事务管理与服务。

      (三)关爱学生,通过深入宿舍、课堂、组织参与学生活动、网络、电话、面谈等多种沟通、交流方式,全面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每学期至少召开或者参加两次班会,每学年应当对所负责的每名学生进行一次深度辅导,工作情况记入辅导员周志。

      (四)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和困难资助等工作。

      (五)做好学生中特殊群体的工作,遇有学生出现各种意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六)积极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每学年至少写一篇学生工作论文或调研报告,提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本科生辅导员聘期一般为四年,研究生辅导员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内需要调整的,学院应当及时调整,辅导员岗位不得出现空缺。

      第八条  辅导员的配备应当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总体上按本科生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研究生按一定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应当覆盖所有班集体。学生人数较少的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核定配备比例。

      第九条  担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

      (二)热爱学生工作,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较高的理论修养,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及以上学历。

      (五)身心健康。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院聘请符合条件的党政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担任兼职辅导员。

  学校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干部,担任一年辅导员后,再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

  学院可从博士、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从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担任本科生辅导员助理。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学生辅导员的教师岗位,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评聘比例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海外提升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加强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以及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进修和深造。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位,结合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符合条件的可转为相关专业专任教师。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素质教育与职业发展教学研究中心,为辅导员教学、科研、交流提供服务。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德育工作创新奖”和学生工作创新研究项目,在年度科研规划项目中至少有一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学校每月按统一标准为辅导员发放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设立辅导员发展基金,用于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工作项目奖励等,健全辅导员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制,学生工作部(处)作为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辅导员有意见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反映,受理单位(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回复学生并做好师生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不履行职责。

      (三)在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四)具有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处、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具体考核方法按照《中国政法大学辅导员岗位考核办法》执行。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数较低的辅导员,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警示谈话,限期改进。

      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辅导员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